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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关于本会文章 >>管理制度 >> 定向捐赠管理办法 HZYM-HW-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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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定向捐赠管理办法 HZYM-HW-002

惠州市圆梦助学促进会

定向捐赠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二○二一年六月一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惠州市圆梦助学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定向捐赠、使用、管理、监督工作,调动捐赠者参与公益助学活动的积极性,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本会《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在实施定向捐赠的过程中,本会以接收人的身份按照捐赠人意愿将捐赠财产转交给捐赠人指定的受赠对象,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二、定向捐赠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所捐赠的财产来源应当正当、合法。本会在使用定向捐赠时,应当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定向项目内容;若捐赠方更改定向项目内容的,需按程序办理更改手续。

  三、定向捐赠接收程序:

  (一)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向,与本会秘书处联系,填写《定向捐赠确认书》(一式两份,捐赠方和接收方各执一份)。捐赠人为单位的,应当在确认书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以示确认;捐赠人为个人的,则由捐赠人本人签名确认。

  (二)本会秘书处就定向捐赠人信息确认,定向捐赠实施等事项进行初审,通过后,填写《定向捐赠接收呈批表》,附上捐赠人定向捐赠确认书,上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会长共同签名审批。

  (三)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仅指定捐赠用途,受赠对象由本会联系落实的,经定向项目审批通过后,捐赠人向本会指定收款账户汇款,并回传汇款凭证;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有指定具体对象和用途的,需签署定向捐赠三方协议书,即捐赠方、接收方、受赠人共同签章确认。

  (四)本会在收到定向捐赠财产后,由秘书处向捐赠人开具与捐赠财产金额相符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四、根据本办法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按照捐赠人意愿办理定向捐赠财产转赠审批手续,填写《定向捐赠转赠审批表》,获批准后及时将捐赠财产转赠给使用人。

  五、受赠人收到本会转赠财产后,需向本会提供正规财务票据;如无正规财务票据,受赠人需提供普通收据和无正规财务票据的说明。

  六、办公室根据使用人提供的财务票据(如使用人为自然人,则凭使用人签收的收条或本会划给使用人的银行转账凭证)办理定向捐赠财产支出报销手续,并不定期跟进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七、受赠人不按捐赠者意愿使用定向捐赠财产的,本会可以依据相关要求或者协议终止定向捐赠项目,并要求受赠人退还定向捐赠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受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本会将终止资助。退还或者终止资助后剩余的定向捐赠财产由本会取得捐赠人同意(如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则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后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近似的项目。

  八、在定向捐赠转赠、实施、监督等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支票成本费、票据邮寄费、延伸审计等相关费用,由本会承担;本会可以向定向捐赠款项收取5-10%的管理费用,按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定向捐赠财产在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本会支配使用。

  十、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由惠州市圆梦助学促进会理事会制定和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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