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地址:惠州市河南岸新岸路1号国商大厦A栋18层E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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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于二○二一年五月八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会发展,规范会员行为,健全管理制度,增强凝聚力、激发活力、提高效率,更好发挥本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惠州市社会组织规划化管理指引》和本会《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慈善事业的管理者、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慈善助学事业的爱心人士: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并认同本会章程且年满18周岁,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且热心慈善助学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持有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惠州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的地址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热心慈善事业并认同本会章程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七)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助学荣誉评选、表彰活动; (八)优先冠名本会品牌慈善项目; (九)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慈善助学项目的咨询、助学活动策划服务和公益监督指导服务等;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慈善助学活动,发挥引领、号召、示范作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条 本会重要会议及活动需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参加。 单位会员应由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参加本会的重要会议及活动,行使会员权利。 第三章 会员入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助学事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职务调整 第八条 会员可以主动提出职务调整申请,也可以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提议;会员职务调整由秘书处提议的,需经本人同意。 第九条 会员职务调整,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制作、发放相应的牌匾或证书,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五章 会员退会及除名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主动退会的会员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退会申请,本会应对主动申请退会的会员进行意愿核实与挽留工作;经挽留仍坚持退会的会员经本会秘书长同意后失去会籍。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的程序为: (一)会员存在除名情形时,经本会秘书处核实后出具《除名报告》,提交秘书长审核; (二)《除名报告》经秘书长审核后,经本会会长同意通过后予以除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除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三)本会秘书处向被除名的会员发送除名通知,阐明除名原因,并跟进后续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单位会员正式注销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个人会员死亡或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力的自动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会员退会或除名后,本会秘书处有权收回其会员证书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六章 缴纳会费及会籍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会费(单位/个人)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秘书长、监事、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会员(单位/个人)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五)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经申请同意后可免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 (一)会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下一年度会费。 (二)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三)新加入会员,在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审批通过后一周内,足额缴纳当年会费;并从缴纳会费之日起拥有本会会籍。 (四)会员在缴纳会费时,若有特殊原因,可向秘书处说明原因,申请延迟缴费,经秘书长确认后,秘书处负责登记、跟进;确实经济困难,可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酌情减免。 (五)会费按照规定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会员服务和秘书处建设及其他符合本会发展的相关费用支出,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并依法依规接受审计。 第十八条 申请调整会员职务的会员,如在职务调整决议生效之日前已经缴纳当年会费,则按照调整后的职务标准补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退会或者除名会员的会籍经相应的程序通过后即被终止。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应对未能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进行会费催缴。会员在收到会费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催缴后依然不缴纳会费,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圆梦助学促进会理事会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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